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榮璋(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制式子彈壹顆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員警於民國90年
7月17日16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號前,查獲被告簡榮璋持有制式子彈1顆,扣案制式子彈1顆經送請鑑定認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可考,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同條例第5條著有規定。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於96年1月21日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98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子彈1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性能檢驗法、拆解法鑑驗,結果,認係制式口徑0.380吋手槍子彈,彈底標記為“G.F.L.AUTO380”,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0年8月1日刑鑑字第162311號鑑驗通知書 可佐 (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1911號卷第112頁),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聲請人據此聲請將前開違禁物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宣告沒收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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