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會議決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北安宮法定代理人 孫茂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黃慶隆 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一四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鄭雅萍法官高金枝法官吳謀焰法官吳光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