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郭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許光國 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鄭雅萍法官高金枝法官吳謀焰法官吳光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