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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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簡字第134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堯明仁
複代理人   邱國泉
被   告  劉家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壹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
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住所在本院轄區之外,依當事人雙方約定合意以本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項約定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
管轄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具管轄權。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
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3年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與原告
簽訂就學貸款借款契約,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
,依約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
60期,每滿一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若借款人未依期償
還本金或付息時,除按原各放款借據約定利率計息外,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而被告申請
核撥借款共計4筆,金額為24萬0,318元。詎被告自就讀學
校學程終結後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積欠本金13萬7,
133元、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未還,依雙方契約約定即視為全
部到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31號支付命令暨確定
證明書及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影本4份等件為證。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約定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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