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被   告  姜義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又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
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起訴請求被告姜義通損害賠償;
惟查,被告姜義通已於本件訴訟繫屬前之107年7月7日發
現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於
原告起訴前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
主體,且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係無從補正,是原告以姜義通為
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揆諸前開規定,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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