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5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家庭老人推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燿雄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錦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㈠提出兩造約定相對人須返還溢領慰問金之釋明(如入會申請書等有此約定之相關資料)。㈡負責人陳燿雄之當選證明書任期至民國103年3月26日止,故請提出新任負責人之當選證明書並更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惟據聲請人於
103年12月3日陳報之補正狀內容,並未釋明上開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