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04號上訴人 李慶 和
李海水 李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慶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