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 林阿蓮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嘉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