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 黃士峰 相對人 曾登 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4日所為之96年度促字第25952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中關於債務人「 曾登讚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曾登讃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