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54號聲請人即被告 邱榮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榮信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邱榮信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1條竊盜罪之虞,但得以具保作為代替羈押之強制處分,惟因覓保無著而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其已自白犯行並接受審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本件仍得以具保作為代替羈押之強制處分,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