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原告 李月寶 兼訴訟代理人 林添安 被告 許信雄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1年度簡上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田幸艷
法官鄭彩鳳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