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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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2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安選任辯護人許巍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陳建安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陳建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於民國
101年7月12日裁定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陳建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正偉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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