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葛興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信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1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機貳支(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葛興強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手機2支,因屬電信法第60條規定應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電信法第60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電信法第56條至第58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電信法第6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葛興強因涉犯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緝字第2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之手機2支,係被告違反電信法第56條第1項所使用之電信器材,是依電信法第60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電信法第6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