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26號原告 蔡宇勛 兼法定代理人 李瑞香 被告 駱國豪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交易字第60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許惠瑜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