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8號原告 蘇子萱
蘇子輘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蘇雨潔 被告 莊舜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關於原告蘇雨潔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2,072,1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92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則屬一訴附帶請求之項目,不另徵裁判費),惟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得暫免繳納裁判費,然於前揭聲請訴訟救助裁定駁回確定後,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於前揭駁回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