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 白光烈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