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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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簡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嘉簡字第52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池振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3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池振雄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10行後段至第12行中段部分應補充更正為「而其又於98、99年間,復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確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邱法儒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