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658號債權人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永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聲請狀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記載「 曾璟璇 」,惟具狀人處則記載法定代理人「吳均龐」及其印文。究係以何為準,請具狀補正。
二、聲請狀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0000000元,惟「事實及理由」稱本件尚欠本金0000000元,前後不一。究係以何為準,請具狀補正。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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