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69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69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3月31日上午10時2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預收費用明細表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王楨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