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08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友蕙 、 姜柄正 間請求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3,044元,應徵第一審、
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及1,500元,合計2,500元,未據上訴人即
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