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國貿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國貿上字第七號
上訴人統一安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同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之上訴理由。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官吳美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