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8449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原名: 周雪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聲請狀附表編號1、2所示違約金起算日何
以早於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