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由甲○○因詐欺等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0000000-00.03.09│96.07.15│96.07.11│├────────┼──────────┼──────────┼──────────┤│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4551號│19396號│19396號│├─┬──────┼──────────┼──────────┼──────────┤│最│法院│板橋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1430號│97年度上訴字第506號│97年度上訴字第506號││實├──────┼──────────┼──────────┼──────────┤│審│判決日期│96.07.09│97.04.30│97.04.30│├─┼──────┼──────────┼──────────┼──────────┤│確│法院│板橋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1430號│97年度台上字第3431號│97年度台上字第343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12.05│97.07.24│97.07.24│├─┴──────┼──────────┼──────────┼──────────┤││臺中地檢97年度執助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備註│第720號│12485號│1248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96.08.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9396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506號││││實├──────┼──────────┼──────────┼──────────┤│審│判決日期│97.04.30│││├─┼──────┼──────────┼──────────┼──────────┤│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343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7.24│││├─┴──────┼──────────┼──────────┼──────────┤││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備註│124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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