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三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被告乙○○
丙○○上被告因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八○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高偉文
法官林勇如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