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判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
二、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三、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2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