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156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廖英秋 債務人 李秀蓮 債務人 黃錦川 債務人 李綉桃 債務人 張慶鐘
一、債務人李秀蓮、黃錦川、李綉桃、張慶鐘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2,606,166元,及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李秀蓮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658,125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俊偉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6156號││(自違約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1,196,632元│98年3月19日│2.25│98年3月19日│├──┼───────┼───────────┼───────┼───────────┤│002│1,409,534元│98年3月19日│4.61│98年3月19日│├──┼───────┼───────────┼───────┼───────────┤│003│658,125元│98年3月4日│4.61│9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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