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家協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改定子女監護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協字第35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子女監護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及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具狀人非聲請人,請說明本件酌定監護權事件是否為聲請人所為(可到院蓋印證明),或補正聲請人印鑑證明。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併請陳報相對人聯絡電話(手機及室內電話),以利聯絡。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