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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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726號
原 告 黃信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
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647,312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7,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