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713號
原   告  邱泉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泰式泰 輕鬆按摩店孫姓負責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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