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27號上訴人 賴玉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韋月雲 因105年度訴字第92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2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