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27號原告 賴玉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韋月雲 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2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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