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智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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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智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上字第2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複代理人甲○○
乙○○ 何立斌 律師被上訴人普登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3年度智字第6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事實未臻明確,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於97年2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3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李平勳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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