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抗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23號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與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信義稽徵所間請求解任清算人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本院所為98年度抗字第23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聲請解任萬福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萬福民公司)清算人,原審以公司法第82條規定未賦予清算人聲請自為解任之權限為由,以98年度司字第48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有違該法條之意旨;又萬福民公司之負責人 蘇金財 已死亡,異議人雖為蘇金財之姊,然其與蘇金財已數十年未曾聯繫,獲知蘇金財死亡後亦已拋棄繼承,而萬福民公司為虛設行號,不易取得財務資料,且該公司尚有欠稅,異議人甚難完成清算人職務,請求廢棄原裁定及抗告裁定等情。
二、經查,異議人提出解任清算人之聲請,業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該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亦不得抗告,是異議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自屬不合法,本院以抗告不合法駁回異議人之抗告,並無違誤,異議人請求廢棄原裁定,自非有據。從而,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徐世禎
法官林淑鳳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