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盧昱成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816號、99年度偵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搶奪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1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4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勝法官戰諭威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