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慶雲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鍾治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633、7635、7363、7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等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防免其等憚於重刑而逃避審判或執行進行,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在此維持重大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公共利益限度內,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於98年3月
9日裁定羈押,99年2月9日第5次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2人均應自99年4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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