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月17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按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聲明不服,應依抗告程序為之。又依本編(指抗告程序)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再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同法第77條之18前段亦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上開裁定固提出異議之聲明,惟依前揭規定應視為已提出抗告。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黃玉清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