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恐嚇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5年、18年確定,並於82年12月28日移送執行,嗣於96年4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司96年4月11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835號函附台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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