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三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此刑法第五十條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受刑人所犯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又一人犯數罪,是否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應分別將各案犯罪之發生時期(即犯罪時),與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作比較,視其各罪之犯罪時,係在該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前,抑在該案裁判確定後,以決定其各罪宣告刑有無數罪併罰之適用。倘比較結果,一部分犯罪係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前所為,另一部分犯罪之行為時係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後,則此時只能就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及犯罪時間在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確定前之犯罪併合處罰,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其他發生在裁判確定後之犯罪,亦應就該部分犯罪找出其中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再將其他案件之犯罪時間與該部分犯罪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裁判確定時間比較,依前述標準判斷該部分犯罪得否併合處罰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聲請意旨就形式上觀之,固非無據。惟查,受刑人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並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確定在案,嗣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送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考。而本件聲請定執行刑之如附表編號一案,其犯罪時間係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在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七號判決確定之前,符合刑法第五十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按諸前揭說明,如附表編號一案,自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與臺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七號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不應與如附表編號二、三案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如附表編號二、三案部分,既經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一八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三月,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十月,亦無再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之必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一│竊盜│有期徒刑│九十三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四年度│九十四年│彰化│九十四年度│九十四年│彰化地檢九││││三月│一月五日│十三年度偵│地院│易字第七號│二月三日│地院│易字第七號│三月三日│十四年度執││││││字第八五一│││││││字第一二三││││││○號│││││││一號│├─┼───┼────┼─────┼─────┼──┼─────┼────┼──┼─────┼────┼─────┤│二│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四年二│雲林地檢九│彰化│九十四年度│九十四年│彰化│九十四年度│九十四年│彰化地檢九│││一級毒│八月│月二十日│十四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一六│十一月二│地院│訴字第一六│十二月十│十五年度執│││品│││偵字第一一││一八號│十八日││一八號│九日│字第四四○││││││○九號│││││││號│├─┼───┼────┼─────┼─────┼──┼─────┼────┼──┼─────┼────┼─────┤│三│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四年二│雲林地檢九│彰化│九十四年度│九十四年│彰化│九十四年度│九十四年│彰化地檢九│││二級毒│三月│月二十日│十四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一六│十一月二│地院│訴字第一六│十二月十│十五年度執│││品│││偵字第一一││一八號│十八日││一八號│九日│字第四四○││││││○九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