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付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9年6月確定,於民國(下同)87年9月2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4月1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4月11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83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貽男法官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月英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