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62號原告如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高雄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83,269元(計算式:4,183,269元+6,000,000元=10,183,2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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