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7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6,375元【計算式:(第1023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7,500元/㎡×面積81㎡×權利範圍1/20)+(第1046地號:公告土地現值20,000元/㎡×面積83㎡×權利範圍1/20)+(第1055地號:公告土地現值15,000元/㎡×面積72㎡)+系爭建物課稅現值372,500元=1,606,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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