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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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6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勝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鄭淑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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