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79號原告 謝明仁 原告與被告東昌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