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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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培訓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312號原告台灣迪愛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賀一 聡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 律師
廖福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郁淇 間請求返還培訓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5,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