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他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他字第474號原告 梁崇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間依職權確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梁崇民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梁崇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