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803號原告 林惠敏 訴訟代理人 陳凱平 律師被告 李高碧霜 訴訟代理人 李畊億
謝曜焜 律師複代理人 惠嘉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應補繳裁判費及部分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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