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804號原告 白松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國安 、 邱鈺恩 間110年度重訴字第804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