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284號
原   告  王先傳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 律師
被   告  王文智
被   告  洪享成
前列二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王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訴訟金額超過新台幣50萬元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7年2月8日下午3時40分
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
960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