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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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13號
原 告 羅綉敏
被 告 林佑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
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
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林佑財前於民國101年4月至10
3年5月間,陸續向原告借款26次,共計新臺幣(下同)49
萬8,000元,惟林佑財僅還款16萬500元,現仍積欠33萬7,
500元未清償等情(見本院卷第4頁)。惟依原告106年12
月11日補正狀所附之借款債權說明,其對林佑財計有29筆借
款,而金額總計為50萬2,500元(見本院卷第51-53、55頁
),顯與前述之借款次數、總額不符,且上開說明亦未提及
林佑財係於何時、以何方式還款,自難謂原告已表明本訴之
原因事實。其次,原告以林佑財之繼承人為被告提起本訴,
惟起訴狀並未記載各該被告之姓名、住所。再者,原告既主
張依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林佑財所欠款項,則本件訴
之聲明是否正確,亦非無疑。基上,原告之起訴程式顯非完
備,應予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1│具狀說明原告貸與被繼承人林佑財之總金額,究為起訴│
││狀所稱之「49萬8,000元」?抑或係補正狀所稱之「50│
││萬2,500元」?│
├──┼────────────────────────┤
│2│具狀說明林佑財係於何時、以何方式還款,並提出相關│
││佐證。│
├──┼────────────────────────┤
│3│補正本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4│提出補正被告正確姓名、住所,及上開編號1至3事項│
││之起訴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本院送達。│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