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3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4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五六、二三二0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均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均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趁乙○○及丙○○(原名蕭午佃)需款恐急之際,貸與該二人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錢,並分別與乙○○及丙○○約定如附表一所示各次借款之利息。嗣即陸續向乙○○收取總計新臺幣(下同)至少二萬九千元之利息及陸續向丙○○收取總計約一萬八千元之利息,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經警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循線在臺中市○○○路與民生路口查獲,並扣得乙○○及丙○○所簽發之本票共五張、國民身份證、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影本,以及甲○○供重利所用之借款廣告名片二張(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為借款廣告名片原本)、空白商業本票簿一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還款簽收單二張(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而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乙○○及丙○○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復有前開被害人乙○○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影本各一份及乙○○、丙○○所簽發之本票共五張與被告供重利所用之借款廣告名片二張、空白商業本票簿一本、還款簽收單二張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重利罪,其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犯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收取重利之行為,使經濟原本拮据之被害人受害匪淺,惟念其未曾有任何刑案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素行尚佳,犯罪後坦認犯行,顯有認錯悔過之意,態度良好,且所貸予他人款項之金額以及因收取重利所得之金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之譜,顯然尚非甚鉅等一切情狀,不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求刑內容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及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另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或犯罪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因貸放重利所持有之扣案本票五張,為被告貸款予被害人乙○○及丙○○之債權憑證,被告雖有收取重利之行為,但仍無礙上揭被害人因借款而負有債務清償責任之事實,倘被害人乙○○及丙○○未清償借得款項,被告亦可持上開本票提出民事求償,且應於還款後交還,是上開票據既僅為借款之擔保,亦非屬必要沒收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三百四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借款人│借款時、地│金額│利息計算│罪名│刑度│備註│││││(新臺幣)│方式││││├──┼───┼─────┼─────┼─────┼───┼─────┼─────┤│一│乙○○│97年4月11│2萬元│10日為1期│重利罪│拘役叁拾日│簽發面額3││││日,在不詳││,每期利息│││萬元本票予││││處所││2000元,│││被告供擔保││││││第1期利息│││(已扣案)││││││已預扣,換│││││││││算年利率為│││││││││365%││││├──┼───┼─────┼─────┼─────┼───┼─────┼─────┤│二│乙○○│97年4月24│1萬元│2日為1期,│重利罪│拘役叁拾日│簽發面額2││││日,在不詳││每期利息│││萬元本票予││││處所││1000元,第│││被告供擔保││││││1期利息已│││(已扣案)││││││預扣,換算│││││││││年利率為│││││││││1825%││││├──┼───┼─────┼─────┼─────┼───┼─────┼─────┤│三│乙○○│97年4月30│1萬元│2日為1期,│重利罪│拘役叁拾日│簽發面額2││││日,在不詳││每期利息│││萬元本票予││││處所││1000元,第│││被告供擔保││││││1期利息已│││(已扣案)││││││預扣,換算│││││││││年利率為│││││││││1825%││││├──┼───┼─────┼─────┼─────┼───┼─────┼─────┤│四│丙○○│97年5月初│2萬元│10日為1期│重利罪│拘役叁拾日│簽發面額6││││某日,在不││,每期利息│││萬元本票予││││詳處所││2000元,│││被告供擔保││││││第1期利息│││(已扣案)││││││已預扣,換│││││││││算年利率為│││││││││365%││││├──┼───┼─────┼─────┼─────┼───┼─────┼─────┤│五│丙○○│97年5月初│1萬元│2日為1期,│重利罪│拘役叁拾日│簽發面額3││││某日,在││每期利息│││萬元本票予││││不詳處所││1000元,第│││被告供擔保││││││1期利息已│││(已扣案)││││││預扣,換算│││││││││年利率為│││││││││1825%││││└──┴───┴─────┴─────┴─────┴───┴─────┴─────┘附表二:
┌──┬──────────┬────┐│編號│應沒收物及其數量│備註│├──┼──────────┼────┤│1│借款廣告名片2張││├──┼──────────┼────┤│2│空白商業本票簿1本│內剩8張│├──┼──────────┼────┤│3│還款簽收單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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